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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2012年11月27日颁布,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市卫生局2001年5月24日颁布,第六条。
二、服务对象
经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人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应向本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申办条件
经bt36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再次鉴定的,需提交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或复查鉴定的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鉴定期限
1、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在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人员及其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六、办理单位: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浦建路1619号1号楼)
七、联系电话:58744281、58009963